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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楼村**组。2019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胥某某在其位于盐亭县**镇**村**组的家中饮用约4、5杯散装白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川B0****的二轮摩托车向金孔镇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孔镇上街11号时,与任某某停放的电瓶车发生碰撞,任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胥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216mg/100ml,随后将胥某某带至金孔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抽取并送检。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胥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平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81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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