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胥明福,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乡**村**组**号,无职业。因盗窃罪于2019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明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胥明福因缺钱,便窜至顺庆区潆溪街道潆府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在顺心大药房门口买菜的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放在上衣右边口袋后,便用手将杨某某口袋内的手机一部盗走,在逃离现场的时候被民警现场挡获,从胥明福身上挡获被盗手机一部。经顺庆区发改局鉴定,被盗手机为一部紫色红米K30手机,价值人民币132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明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明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犯罪前科,系累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该被盗财物已被追回,依法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考量,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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