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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号。被告人胡某因吸毒、提供毒品违法行为,于2018年4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吸毒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处罚。被告人胡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琪,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7日晚,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已诉)毒资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8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8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4.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胡某再次收取杨某某毒资9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5.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9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6.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9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7.2020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8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8.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9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9.2020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9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0. 2020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9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1.2020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7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2.2020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96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3.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胡某收取曹某某(已判决)毒资1600元,卖给曹某某两小袋约0.4克甲基苯丙胺。

14.2020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9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5.2020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79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6.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收取曹某某毒资900元,卖给曹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7.2020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收取杨某某毒资800元,卖给杨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共计17次,贩卖毒品的数量约为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纬纶

检察官助理:孙雯倩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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