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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办事处**街**号楼**单元**室,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任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店店长,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传单、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许以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调查取证登记表、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陆某某及投资人刘某某、姚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天津市天通泰和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彩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收款收据18本。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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