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胡某念,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青神县**乡**村**组,农村居民。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念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念与胡某甲(已起诉)商定以1000元至1300元的价格在胡某甲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后胡某甲伙同黄某某(已起诉)以800元一套的价格从胡某乙(已起诉)、车某某(已起诉)、罗某某(在逃)、李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150余套出售给胡某念。胡某念要求胡某甲(已起诉)将购买的四件套送至成都仲某某(已起诉)处验卡,仲某某验卡成功后通过唐某某(已起诉)的渠道寄往境外。唐某某再将上述银行卡销售给当地的博彩集团、诈骗集团、洗钱集团。
另查明,2019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念在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清泉村一茶馆内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念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念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念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念判处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念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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