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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胡某甲在双峰县**街镇**村**组自己家中以“私家侦探”的名义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购买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在网络上发布“私家侦探”的广告并留下自己购买的手机号码。待被害人联系时,胡某甲以“调查费”的名义要被害人先付费并提供户名为刘某某的银行卡,骗取被害人钱财,之后随便提供给被害人一些信息或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胡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2200元,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600元。上述资金汇入户名为刘某某的银行卡后,被胡某甲及胡某甲安排的胡某丙取现,此后胡某甲将该银行卡丢弃。

2020年3月24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甲,并扣押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甲家属退缴违法所得3800元,由双峰县公安局返还给上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胡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季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电子检查笔录;7.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启志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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