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8********,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镇**村**片**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8********,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80********,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潘集**村**队**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7********,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80********,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2015年11月4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1.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胡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甲代为购买毒品。张某甲收胡某甲200元,到姚湾菜市购买冰毒,后和胡某甲、孙某某在胡某甲位于田家庵区**村**号的住处共同吸食。
2.2016年8月18日凌晨,孙某某、张某甲(以上二人均行政处罚)联系胡某甲代为购买冰毒,约在田家庵区“飞宇四店”见面。胡某甲收张某甲200元,到国庆路二汽车站附近购买毒品,后又容留孙某某、张某甲在其住处共同吸食。
3.2016年8月初的一天,胡某甲容留张某甲、孙某某在其住处共同吸食由其提供的冰毒。
二、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在斗鱼直播平台创建直播间,播放事先录制好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视频,并由被告人胡某甲通过直播,进行虚假的装备销售宣传,诱使被害人购买装备。当被害人通过“微信”付款后,再将被害人拉黑,达到骗取他人钱款的目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某、胡某乙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胡某甲转移诈骗钱款,从中获利。另陈某乙还单独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7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淄博市的被害人毕某某支付1753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753元赃款转入胡某甲的微信账户。
2. 2019年3月1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西安市的被害人赵某某支付1705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705元赃款通过陈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的微信账户。
3. 2019年3月2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被害人苑某某支付10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000元赃款通过陈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的微信账户。
4. 2019年3月8日,陈某乙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赣州市的被害人陈某丙支付16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600元赃款转入陈某乙微信账户。
5. 2019年3月10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重庆市的被害人杨某甲支付16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600元赃款通过沈某某、胡某甲微信账户转入陈某甲的微信账户。
6. 2019年3月14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宿迁市的被害人马某某支付10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000元赃款通过胡某甲微信账户转入陈某甲的微信账户。
7. 2019年3月14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被害人吕某某支付1893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893元赃款通过沈某某、胡某甲微信账户转入陈某甲的微信账户。
8.2019年3月16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西安市的被害人白某某支付11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100元赃款通过胡某甲微信账户转入陈某甲的微信账户。
9. 2019年3月18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长春市的被害人仇某某支付234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2340元赃款通过沈某某微信账户转入陈某甲的微信账户。
10. 2019年3月25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郴州市的被害人樊某某支付1651元购买游戏装备。其中1650元赃款通过陈某乙、陈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的微信账户。
11.2019年3月25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重庆市的被害人梅某某支付1695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695元赃款通过陈某乙、陈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的微信账户。
12. 2019年3月31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市的被害人黄某某支付2115元购买游戏装备。该2115元赃款通过胡某甲微信账户转入陈某甲的微信账户。
13. 2019年4月3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的被害人古某某支付198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980元赃款转入陈某甲微信账户。
14. 2019年4月7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被害人张某丙支付135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350元赃款转入陈某甲微信账户。
15. 2019年4月8日,陈某乙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被害人陈某丁支付15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500元赃款转入陈某乙的微信账户。
16. 2019年4月12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麦某某支付278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2780元赃款转入陈某甲微信账户。
17. 2019年5月1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南京市的被害人吴某某支付8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800元赃款通过陈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18. 2019年5月20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天津市的被害人霍某某支付96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960元赃款通过陈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19. 2019年5月22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合肥市的被害人周某甲支付29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2900元赃款通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20. 2019年5月25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福建省石狮市的被害人卢某某支付10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000元赃款通过胡某乙(另案处理)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21.2019年5月26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山东省济宁市的被害人张某乙支付12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200元赃款通过胡某乙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22.2019年5月26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海南省东方市的被害人杨某乙支付1015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015元赃款通过胡某乙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23. 2019年5月31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江西省吉安市的被害人周某乙支付94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940元赃款通过陈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24. 2019年6月10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广东省潮州市的被害人林某某支付11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100元赃款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25. 2019年6月19日,胡某甲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杭州市的被害人汪某某支付118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180元赃款转入胡某甲微信账户。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害人杨某乙、卢某某、张 厚稳、马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归案经过、报案材料、微信交易流水、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毕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苑某某、陈某丙、杨某甲、马某某、吕某某、白某某、仇某某、樊某某、梅某某、黄某某、古某某、张某丙、陈某丁、麦某某、霍某某、周某甲、卢某某、张某乙、杨某乙、周某乙、林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证人胡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23次,诈骗金额为35057元,数额巨大;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为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16起,诈骗金额为24909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4起,诈骗金额为6446元;被告人沈某某参与3起,诈骗金额为5833元,均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甲容留未成年人孙某某吸食毒品,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公案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亲人愿意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6000元。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50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3500元。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维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沈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监视居住,住在潘集区**村**队**户。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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