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住**市***街办*****号。2016年5月13日因非法采、运江砂被枝江市水利局强制拆解吸砂船;2017年3月23日因非法采、运江砂被枝江市水利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自己的“***”(过驳船只)或雇请吸砂船在长江流域枝江段非法采砂4次,共采砂约7000吨,销赃后获款人民币2656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自己的鑫洲号船只,并雇请吸砂船,在长江枝江***附近水域采砂908吨,后卖给王某某,胡某某销赃后获款人民币36320元。
2.2019年1月上旬,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自己的***船只挖斗,在枝江市*****新岗码头附近长江水域挖砂约700吨,后卖给王某某,胡某某销赃后获款人民币27300元。
3、2019年1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自己的***船挖斗在枝江市***附近长江水域挖砂、并雇请吸砂船采砂共约2700吨,后卖给滕某某,胡某某销赃后获款人民币90000元。
4. 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自己的***船挖斗在枝江市***附近长江水域挖沙、并雇请吸砂船采砂共约2800吨,后卖给骆某某,胡某某销赃后获款人民币1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手机转账截屏、枝江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滕某某、王某某、骆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枝江市***街办******号家中,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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