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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因未编刷船舶船名、船号,于2017年7月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边防支队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边防识别编号为“洋**”船从洋浦干冲港驶离,到达作业海域后,胡某某指挥船员将准备好的网具放入海中,下网捕捞,23时许,因捕获的水产品较少,胡某某遂将船驾驶回洋浦干冲港。

2020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驾驶该船从洋浦干冲港驶离,待船到达作业位置后,胡某某指挥船员进行捕捞作业,胡某某让船员将网具放入海里,本次捕捞作业持续至27日4时许,共捕获水产品760斤,变卖后总价为8557.96元。经鉴定,胡某某使用的渔具为撑开掩网掩罩,该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9mm),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关于“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相关标准”规定的南海区(含北部湾)撑开掩网掩罩最小网目尺寸(35mm)的规定。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儋州海警局执法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南海警局2020年伏季休渔海上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胡某某渔船渔获物变卖情况记录》、《称重记录》、网具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符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渔具鉴定报告》,现场检测照片;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

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体育

书记员:王于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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