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定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因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及需要个人消费的资金,于2019年2月11日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以工程项目需要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了逃避被害人,多次虚构事实并伪造银行汇款凭证,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款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忘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锐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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