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口罩”供应紧张之机,在“皮皮虾”软件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朱某某通过QQ81594****(昵称为“明朗”)联系胡某某QQ175430****询问口罩事宜,胡某某又将从其他网站下载的口罩图片及视频通过QQ发给朱某某以取得其信任,之后以收取口罩款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36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2月9日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退还朱某某人民币36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流水、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电话1771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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