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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因缺钱用,产生骗财之意。虚构有帮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办理低保等能力,以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取2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900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获知万州区白羊镇被害人张某甲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便向张某甲及其父亲编造自己亲戚“徐哥”可以帮其找关系免于处罚,并将自己的头像和网名改为“徐哥”的头像和网名与张某甲联系,骗取其信任。尔后,胡某某以请客、送礼、手续费等名义及帮张某甲奶奶办低保和房屋补助找张某甲拿钱,张某甲通过微信7次转账给胡某某5718元,给其现金500元。

2.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后,继续向被害人张某乙编造可以让自己的亲戚“徐哥”把张某甲放出来的谎言,并通过微信冒充“徐哥”骗取张某乙信任。尔后,胡某某以请客、送礼、律师费等名义找张某乙拿钱。张某乙向胡某某用“户外徐”及“久伴”微信号先后转账4笔共11580元,通过杨某某微信向其转账6笔共31205元

3.2020年3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万州区白羊镇被害人黄某某,获知可能被刑事处罚,遂编造通过朋友可以为帮其免除责任的谎言,以请客等理由骗取黄某某7600元,案发前被黄某某追回。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6日主动联系公安民警,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汪某某、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万州区**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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