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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3********,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山东省菏泽市人,住菏泽市定陶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任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天津**有限公司”资材部仓储课原物料库管员期间,于2014年3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在该公司内,利用其负责看管库房内财物等职务上的便利,趁无人之机,将公司原料库内镍板2吨、铌铁0.5吨盗走后变卖。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镍板1吨价值人民币102000元,铌铁1吨价值人民币232800元。

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部门工作职掌、工作说明书、职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肖宏伟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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