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草**”,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路,系高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万载***有限公司和江西**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8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彭**”,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瑞州街道赤溪村,系江西**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万载***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8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住赣州寻乌县*镇,系万载***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8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村,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12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村,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自2001年开始在高安从事二手货车买卖,后分别于2012年、2016年、2017年注册成立高安**有限公司、万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物流有限公司,期间公司增加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陆续疯狂实施以二手货车交易为名对外地司机实施敲诈勒索“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彭某某2012年加入公司至案发任江西**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万载***有限公司员工,负责接待客户、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收取费用、要挟催款、处理纠纷等;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2月至同年底在公司工作赚取固定工资,负责接待客户、配合谈判、验车、车辆过户年审、扣车等。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冷某某、刘某某等人作为职业扣车人员,明知胡某某会敲诈外地司机仍接受其委托提供帮助,分别积极纠集他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采取趁被害人不在、强行等方式将被害人的车辆扣回高安交给胡某某,赚取扣车费。
胡某某一般通过雇佣员工在二手车网站冒充高安市汽车协会会长,发布虚假二手车辆图片信息,并承诺免费接送看车、低首付、低利息购车的虚假信息,引诱全国各地被害人购车。被害人到高安后,胡某某本人或成员彭某某、曹某某将被害人接至公司,并专车接送被害人到二手车市场选车、送到指定宾馆住宿。在被害人交纳订金前,被害人提出的各种要求,胡某某等人均满口答应,也不向被害人说明公司收费标准。当被害人在选好车辆或是被迫选好车辆后,被害人不能直接与原车主联系,必须由胡某某等人与原车主联系谈价。为获取更大利益,胡某某、彭某某故意要原车主抬价2万以上(抬价2万以上的利益归胡某某所有),并假装与被害人当面谈价。谈好车价后,胡某某、彭某某会立即要求被害人向其公司尽可能多的交纳订金。交纳订金后,胡某某、彭某某之前诚恳的态度发生转变,对被害人提出的问题、要求爱理不理。当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后,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便不断要被害人交钱,先是把首付补齐,再要被害人出钱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保险费(谈价时说有保险,这时却说必须要购买保险,原车保险则退保到公司),然后让被害人回去等通知。当胡某某、彭某某通知被害人到公司办理车辆手续时,又以首付太少,不能提车为由,要求再次补交首付款车价的百分之三十,被害人被迫按公司要求支付。之后彭某某拿出包含贷款调查费、信息费、挂靠费、集团费、GPS费、公证费、还款保证金、拍照费等十几项毫无法律依据的虚增费用借款协议、贷款合同等让被害人签字,借款总额重复计算1分月息(根据高安规范二手车交易的的规定,只能收取每月不超过100元的管理费、不超过借款金额3%的一次性资金占用费、年利率不超过12%的利息)。被害人如果不签字,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便以之前交纳的所有费用不能退为由,采用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协议、汽车租赁合同、挂靠合同、违约保证金2万元欠条等,且胡某某、彭某某不给被害人一份相关合同,防止被害人手持其犯罪证据。在被害人购车后使用车辆期间,胡某某、彭某某又恶意制造和随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非法雇佣郑某某、高某某、冷某某、刘某某等人扣车进而敲诈司机高额违约金、扣车费。在车辆扣到手后,胡某某、彭某某虚构车辆就停在周边为由,要挟被害人立即向公司打款才能赎车。在被害人按要求打款后,胡某某、彭某某又说还需继续打款。当被害人再次按要求打款后,胡某某等人便以被扣车辆已到高安为由,要挟被害人到高安来接受处理。当被害人到高安后,胡某某等人又逼迫被害人交纳高额扣车费及其他费用的方式进行敲诈,或者将扣回的车辆进行变卖,将变卖后的车款及被害人交的各项费用非法占有。
以胡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彭某某为骨干成员,以曹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冷某某为积极参与者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共计25起案件,长期在高安汽运行业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外地司机,对外地司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恐慌,严重破坏高安支柱产业的品牌形象,严重扰乱高安汽运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6年2月22日,河北司机被害人孟某某、李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30.38万元(车头24.48万元、彭某某与车主陈某某事先谈好在车价上加1万元中介费给公司,车尾5.8万元)认购了一辆红色解放半挂车(赣CT**88、赣C**81挂)并陆续支付17万元首付款,剩余13.3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6年3月17日,彭某某拿出包含各种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221106元借款协议(分24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到了第五个还款期与胡某某沟通好拉完这趟货马上打按揭款,但2016年11月的一天胡某某、彭某某非法雇佣高某某扣车,高某某纠集涂某某、周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货车从湖南省邵阳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强行扣回高安,胡某某之后要挟被害人说只要转2万元就会把车还给他,被害人被逼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2日给胡某某各转款1万元之后,胡某某又说车已经扣回高安,要被害人到高安处理。当时已是冬天,被害人外套在货车上被拿走了,两人又冷又饿从湖南高速服务区到高安找到胡某某,胡某某又提出要再拿5万元才还车,被害人实在拿钱不出,只能到高安市汽运管委会的执法大队投诉。在高安协商了前后大半个月,胡某某还叫来社会上十多个闲散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要其交钱。被害人李某某被气得生病,2016年11月底无奈返回。2016年12月9日涉案货车车头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胡某某、彭某某卖给张某某,车尾卖给高安***汽运公司。
此案中被害人经营货车8个月左右就钱车两空,除去使用期间的正常费用(资金占用费4414元、借款利息10704元、管理费1600元、保险费20231.19元),胡某某、彭某某、高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42694.81元,未遂252815.44元。
2、2016年12月安徽司机被害人张某某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23.5万元(车头17.8万元、该车头系从孟某某手中扣回,车尾5.7万元)认购了一辆红色解放半挂车(赣CT**88、赣C**83挂)并在被诱骗下陆续支付8.7万元首付款,剩余14.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后彭某某拿出包含各种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189876元借款协议(分17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在按期足额还款5个月后,因第6个月资金紧张还款5000元并征得胡某某口头同意晚点还款。但2017年6月份胡某某却非法雇佣他人将货车从被害人家门口偷偷扣回高安。张某某无奈找到彭某某,希望把剩余的欠款还清,将车子档案提走。曹某某也在场,在彭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将剩余欠款归还了公司。彭某某之后又提出收取扣车费、违约保证金等,张某某再次按彭某某的交齐费用后,彭某某之后就不见面,公司只有曹某某在,曹某某对其说不清楚情况。在公司等了十多天后,胡某某又无理向张某某索要5万元,才能将档案提走。实在无奈的张某某只能再次支付1万元给公司,并被迫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才将车辆领回。后被害人打电话给胡某某、彭某某要求还款过户时,胡某某和彭某某就是不接电话。2017年8月份胡某某又非法雇佣周某某等人扣车,在安徽宣城市旌德县强行逼停张某某正在路上行驶的货车,两个扣车人员强行把他从车上拉下来,另一个人去发动车子,由于张某某打电话报警,此次未扣成功。2017年11月27日胡某某、彭某某等人再次非法雇佣高某某,高某某纠集何某某等人在安徽宣城市绩溪县强行把张某某按在货车卧铺内,并将该车扣回高安,张某某则被丢在江西省婺源高速服务区。张某某到高安被迫向公司支付20000元扣车费后仍未取得货车,只能向高安市汽运产业管委会寻求帮助。胡某某再次向张某某索取了43000元,才同意张某某将货车从公司提档走。
此案中,被害人经营货车13个月左右被三次非法扣车共支付384826元最终买下,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资金占用费4440元、借款利息19240元、管理费1300元、保险费26050.19元),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高某某共计敲诈勒索既遂98796元。
3、2017年6月份,福建司机被害人夏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胡某某与车主谢某某事先谈好在车价上加2万元中介费给公司),被害人以26万元从谢某某处认购了红色解放半挂车(赣CT**16,赣C**16挂)。在去银行的路上夏某某提出不买车,主动补偿3000元给胡某某等人。胡某某不肯要求夏某某最少补偿20000元作为看车损失,并使用电击棍按出电火花进行威胁。彭某某、曹某某则在旁边劝夏某某。在被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夏某某被迫答应买车,并陆续支付13.4万元,剩余车款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后彭某某拿出包含各种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214862元借款协议,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等,以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胡某某也再次拿出电击棍进行威胁,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在经营不到一个月后,夏某某无力还款,便自行联系司机购买该货车,但胡某某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夏某某提出亏几万元让胡某某把货车收回,胡某某也不同意。被逼无奈的夏某某只能选择放在高安停车场把车钥匙给曹某某由胡某某变卖。后货车车头、车尾被胡某某分别卖给高安**五星公司、高安*汽运公司,彭某某打电话给夏某某算账并告诉他算上违约金、扣车费、滞纳金等,夏某某还倒欠公司几千元。
此案中,夏某某只开了二十来天的货车支付134000元就钱车两空,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敲诈勒索既遂金额13.4万元,敲诈勒索未遂金额为213691.3元。
4、2017年3月份,江西寻乌司机被害人凌某某、朱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30.48万元认购了一辆红色解放前四后八货车(赣CR**92)并陆续支付10万元首付款,剩余20.4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7年4月18日,彭某某拿出包含各种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236000元借款协议(分18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在曹某某的劝说下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到2019年3月凌某某在只欠一两万的情况下,又被彭某某以保险,年审的名义支付了5万多元,现该车在凌某某手中但还未过户。截至案发前凌某某共向胡某某支付364876元。此案中凌某某被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敲诈勒索未遂金额为56816元。
5、2016年12月份,江苏司机被害人杜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杜某某没看中车的情况下,胡某某提出要收3000元服务费并威胁杜某某不让他走。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26.8万元认购了一辆红色前四后八欧曼牌货车(赣CC**16)并陆续支付8.8万元首付款,剩余1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6年12月25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214544元借款协议(分16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按期还款至2017年5月份。因为车款差20多天没付,2017年7月12日胡某某就非法雇佣郑某某扣车,郑某某纠集刘某甲、徐某某等人到浙江诸暨将被害人货车偷偷扣回高安。彭某某让杜某某到高安处理。经过多次交涉,杜某某交纳18000元扣车款后才把车领回。2018年1月份还完第十期还款后,胡某某要求还款,杜某某便联系胡某某要求卖车,并按胡某某的要求把车开回公司。曹某某将该车开到停车场卖,直到2019年7月公司以90000元将该车卖给杨道荣后,彭某某却电话告知杜某某卖了68000元,称杜某某还欠公司15000元钱。
此案中,被害人杜某某共支付车款288354元经营11月最终钱车两空。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36177元,管理费1100元、资金占用费5400元、利息19800元),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敲诈勒索既遂金额为225877元,敲诈勒索未遂金额为39717.04元。
6、2017年初,云南司机被害人吴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18.6万元认购了一辆黄色德龙后八轮货车(赣CN**08)并陆续支付9.3万元首付款,剩余9.3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公司又提出需购买保险25208元,否则不让开车走,被迫无奈的吴某某只能再次交纳保险费。后彭某某又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129404元借款协议(分13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吴某某只能被迫按公司要求签字,后将货车开回云南经营,并按期还款至2017年7月份。2017年8、9月份吴某某无钱还款,在胡某某同意晚点还钱的情况下, 2018年1月胡某某非法雇佣高某某,高某某又纠集金某某等去云南省昭通市正雄县扣车。因天下雪路滑,高某某等人看到车辆翻在沟里,无法扣回来。2018年3月20日公司又非法雇佣郑某某,郑某某纠集吴某甲、徐某某、况某某从云南省昭通市正雄县以古镇水泥厂门口将车(车上有10根槽钢)偷偷扣回高安。吴某某联系彭某某,彭某某让吴某某到高安处理,索要5万元扣车费才能领回车辆。胡某某言而无信的行为,让吴某某不敢到高安来处理。后该货车被公司卖给了耿炎科。
此案中被害人在支付车款185708元辛苦经营一年一个月的时间后,最终车和钱两手空,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25208元,管理费1300元、资金占用费2790元、利息12090元),胡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44320元,未遂61136.52元,高某某属参与未遂。
7、2016年11月,福建司机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分别以32.86万元和24.08万元认购了二辆货车(赣CN**16赣C**49挂半挂车协议,赣CR**12前四后八货车)并分别支付10万元和7万元首付款,剩余22.86万元和13.0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6年11月10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分别为278144元和203944元借款协议,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林某某等人按期还款至2017年3月份。林某某与胡某某协商因拆伙要晚一个月还款,胡某某不同意并马上非法雇佣郑某某等人到福州盛丰物流装货的地方扣车,林某某联系胡某某,胡某某称交20000元就不扣车。当林某某支付20000元后,赣CN**16车子仍然被郑某某等人扣走,胡某某以林某某支付的太少为由,再次向林某某索要20000元,因林某某在福建,胡某某等人还向林某某索要两箱海鲜(价值3000余元)。林某某被迫带着两箱海鲜到公司并支付了20000元后,胡某某又安排曹某某带着林某某去上高年检,在支付了近5千元费用,车辆开回高安。在公司里彭某某将林某某的行驶证、车钥匙等骗走,并以再交扣车费3万、违约金3万,需要补交40000元才让林某某把车开走,此时林某某已彻底死心,不敢再信任公司胡某某等人说的任何话,只能被迫离开。
陈某甲按时还款到2017年5月份,没隔几天胡某某就非法雇佣郑某某,郑某某纠集刘某甲等四人去福建漳州扣,因司机报警,此次未扣成功。2017年5月底,胡某某再次非法雇佣郑某某,郑某某纠集徐某某等四人去福建漳州龙文区安顺停车场偷偷将赣CR**12货车扣回高安。陈某甲到高安找胡某某、彭某某,公司要陈某甲交5万元赎车,陈某甲凑了4万元交给彭某某后,又让陈某甲再交6万元其他费用,陈某甲没钱再交只能被迫离开。
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等经营货车5个月左右共支付439543元车款,两货车均被胡某某非法占有,赣CN**16被胡某某卖给广东省的连增业,赣CR**12货车被胡某某卖给贵州省的王从甫。此案中,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95519元,管理费1800元、资金占用费11928元、利息23964元),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敲诈勒索既遂376955.72元,未遂265775.21元。
8、2017年4月底,福建司机被害人蔡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69万元认购了三辆货车(赣CB**79、赣CB**50、赣C8**00)并陆续支付23万元首付款,剩余46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7年5月25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55.95万元借款协议(分14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在按期还款一个月后,2017年7月20日胡某某就非法雇佣郑某某,郑某某纠集艾某某、刘某甲、朱某甲从广东江门台山的工地将三辆货车扣回高安,蔡某某联系公司胡某某,胡某某要挟蔡某某转账两个月欠款来取车。2017年7月29日蔡某某转账91000元给公司胡某某后,便来高安取车。结果公司胡某某要求蔡某某再押100000元才能取车,被迫无奈的蔡某某于2017年8月4日转账100000元给胡某某才将车开回江门。蔡某某按时还款两个月后,与公司胡某某协商延时还款,胡某某同意延时还款一个月。到2018年1月22日,胡某某又非法雇佣高某某,高某某纠集何某某、蔡某甲、肖某某等人再次从广东江门将三辆货车扣回高安,再次被扣的蔡某某不敢再去找胡某某等人。三辆车均被胡某某非法占有,三辆车分别被胡某某卖给了王小强、高安市斌顺物流公司、杨义。
此案中,被害人蔡某某经营货车8个月左右支付606050元车款后车钱两空,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57179.76元,管理费2400元、资金占用费13800元、利息36800元),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郑某某、高某某敲诈勒索既遂495870.24元,未遂257380元。
9、2016年3月份的一天,湖北司机刘某乙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36.78万元认购了一辆红色解放半挂货车(赣CR**99、赣C**29挂)并陆续支付18万元首付款,剩余18.7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6年3月12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253666元借款协议(分24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将货车开回经营。在按期还款一年后,因没有及时交保险费,2017年5月21日胡某某非法雇佣周某某扣车,周某某纠集龚某某从湖北鄂州的高速出口处将刘某乙的货车偷偷扣回高安。刘某乙只得到高安来处理,彭某某要挟刘某乙需支付欠款、扣车费等92388元才可以将车领回。2017年5月28日刘某乙被逼无奈支付60000元给公司,还写下一张31790元欠条才将车领回,并继续还款至2018年2月,刘某乙向公司提出将车辆过户,遭到胡某某、彭某某的拒绝。胡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该车,于2018年7月8日、2018年12月22日分别非法雇佣郑某某、冷某某去湖北省刘某乙家中扣车,均因刘某乙停放在自家院内,才未被扣走。为防止被公司扣走,刘某乙宁愿将该车锁在家院子中,也不敢再经营该车。
此案中刘某乙支付50.58万元车款经营车辆2年,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50591.19元,管理费4800元、资金占用费5634元、利息45072元),胡某某、彭某某敲诈既遂31902.81元,郑某某、冷某某属参与未遂。
10、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贵州司机胡某甲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19.38万元认购了一辆霸龙牌箱式货车(赣CC**23)并陆续支付6万元首付款,剩余13.3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7年12月28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173734元借款协议(分17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并按期还款至2018年3月份,因车祸无法经营,胡某甲与公司胡某某协商延期还款,胡某某口头同意。2018年6月份车辆恢复经营后,并继续还款至12月份。次年1月份,胡某某非法雇佣冷某某等人到贵州省仁怀市扣车。车辆被扣到后,胡某甲联系公司胡某某,胡某某要挟支付20000元把车归还。胡某甲立即打款18000元后,但货车仍被扣回了高安。胡某甲只得到高安,彭某某以还要支付60000元才能领回车。胡某甲被逼凑足60000元交给公司才领回车,之后胡某甲再也不信任公司,一直在如实按期还款才确保车子还在手中经营。
此案中,胡某甲支付车款249473元,现要求过户,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29782.54元,管理费1200元、资金占用费4014元、利息16056元),胡某某、彭某某、冷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8430元。
11、2017年2月份,贵州司机被害人罗某某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27.46万元认购了一辆赣红色后八轮解放牌货车(赣C4**96)并陆续支付13.5万元首付款,剩余13.94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6年12月25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174052元借款协议(分20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并按期还款至2018年1月份。因购车被公司胡某某等搜刮后的罗某某,已无力支撑按揭款,2018年7月6日胡某某非法雇佣冷某某,冷某某纠集冷某甲、谢某甲到贵州省册亨县将货车偷偷扣回高安。罗某某联系胡某某,胡某某让罗某某支付欠款、扣车费等数万元,才能把车领回。负债累累的罗某某无法支付扣车款等费用,不敢去公司,只能任由公司处置车辆。2018年8月份货车被胡某某卖给了江西修水的王某某。
此案中罗某某经营货车18个月支付车款254250元后钱车两空,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33041.81元,管理费1800元、资金占用费4188元、利息25128元),胡某某、彭某某、冷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90092.19元,未遂82612.4元。
12、2017年2月份,贵州司机被害人孙某某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44.8万元认购了一辆赣C**516的红色解放半挂车(赣C**760、赣**Q50挂)并陆续支付8万元首付款,剩余36.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7年4月2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473000元借款协议(分30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并按期还款至2017年9月份。后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的5000元被公司胡某某等扣留,以折抵还款为由拒绝给孙某某。随后未到还款期2017年9月份胡某某就非法雇佣郑某某,郑某某纠集吴某甲、徐某某到江苏省宿迁一工业园强行将货车扣回高安。当时孙某某对郑某某等人说只差胡某某1万元马上汇给他。郑某某对孙某某说:“很了解胡某某,少于五万元想都别想从胡某某那里把车开走”。扣车后孙某某到高安找胡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向孙某某索要1万元,因孙某某朋友张某甲也被胡某某扣车后,支付了43000元给公司也没将车领回。知道公司套路的孙某某不敢给公司打款,去汽运产业办投诉也没有用,只能车钱两空回家帮别人打工。后货车于2018年4月3日被胡某某公司以448000元卖给了贵州省的蓝浪潮。
此案中孙某某开了5个月新车支付176972元就钱车两空,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33635.22元,未遂447224.51元。
13、2017年4月份,贵州司机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父子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21.38万元认购了一辆红色前四后八解放J6货车(赣C**595)并陆续支付10.5万元首付款,剩余10.8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7年4月2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146386元借款协议(分16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将货车开回经营。回去一个月未还款之后第四天,胡某某便非法雇佣他人从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强行将车拦停扣回高安,张某甲父子被扔在高速路边上,凌晨2点才走回到家。第二天张某甲联系胡某某,胡某某要挟张某甲打43000元给公司,就会将车归还。张某甲支付43000元后,胡某某并没将车归还张某甲,仍被扣回高安。后张某甲到高安找胡某某,胡某某又让张某甲再出28000元扣车费用才能领车。在多次被公司套路后,张某甲知道付再多钱,也不可能从公司把车领回。去汽运产业办投诉也没有用,只能回家。2019年4月张某甲听说全国正在扫黑除恶,再次来到高安,经汽运产业办协调,彭某某退回8000元给张某乙。此案中,张某甲只经营货车1个月支付车款14.8万元就钱车两空,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胡某某、彭某某敲诈勒索134703.7元,未遂142696.04元。
14、2014年,广东司机吕某某被胡某某诱骗与麦某某一起开车到高安买车,胡某某开车到高速路口带着吕某某两人去停车场看车,并要挟不能直接和车主谈价,想要买车一定要经过他,且不能离开视线范围,中途胡某某看到吕某某和麦某某走的比较开,随即叫住二人要一起走不能单独行动。吕某某两人决定不买车并提出吃饭后回去,在两人准备上车的时候,胡某某堵住了两人的车并说要给2000元辛苦费,不给钱就把他们车子轮胎卸掉,让他们出不了高安,吕某某两人迫于无奈交给了胡某某2000元现金才开车回家。此案中,吕某某被胡某某敲诈勒索2000元。
15、2015年2月底,湖南司机被害人张某丙、黎某某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诱骗和威胁介绍下,被害人以20万元认购了一辆红色解放半挂货车(赣C**969)并陆续支付10万元首付款,剩余10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后彭某某又告知需再交20000多元保险,否则不让把车开走。张某丙等人又被迫付了保险费给彭某某。2015年4月10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123630元借款协议(分18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将货车开回经营。2015年8月,张某丙未按时付款要求延期,胡爱明表面上同意。但2015年9月份胡某某又非法雇佣刘某某,刘某某纠集刘某丙、刘某丁到广东珠海二次扣张某丙的半挂车,第一次刘某某等人扣车时强行把司机黎某某拖下车,但因操作不当未扣走。第二次因张某丙等人及时报警也未扣走。2015年底因张某丙和黎某某拆伙,张某丙与张某丁(黎某某妻子)一起到胡某某公司变更手续(将借款人由张某丙改为黎某甲),胡某某公司又恶意多算出两万多元费用,并要挟黎某甲签订包括虚增费用的91798元借款协议,黎某甲被迫签字并每月按期还款。2016年6月,黎某某的赣C**969出了事故,自己垫付维修费80000元,可保险赔偿款却赔付了84000元到公司,公司胡某某、彭某某等却把赔付款扣下,以折抵欠款为由,拒绝归还84000元钱给黎某某,核算还欠公司7000多元(按还款计算,黎某某在2016年6月时,只欠胡某某公司30000余元),黎某某则要求公司胡某某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胡某某再次索要几万元过户费用,导致已经还清欠款的车辆至今未能过户。每年车辆年检、买保险依然要经过公司胡某某等人办理。黎某某被迫于2019年4月将挂车车头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40000元卖给广东省珠海的吴焕一,彻底脱离胡某某公司的控制。此案中张某丙、黎某某共支付380861元车款,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59771.64元,管理费1800元、资金占用费3000元、利息18000元),胡某某、彭某某敲诈勒索既遂98289.41元,刘某某参与敲诈两次未遂。
16、2016年12月份,广东司机被害人梁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21.88万元认购了一辆豪沃后八轮自卸货车(赣C**656)并陆续被迫支付15万元首付款,剩余6.8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6年12月22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132264元借款协议(分12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每月按期还款,2018年3月份,因为胡某某开始承诺梁某某还清欠款后可以提档的承诺不能兑现,梁某某之后的两个月欠款没有归还,2018年7月胡某某雇佣郑某某扣车,郑某某纠集刘某甲、朱某甲、邹某某到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梁某某家将货车扣回高安。梁某某打电话联系彭某某,彭某某告知梁某某到高安处理,梁某某到高安后,彭某某要挟梁某某称想要过户提档要出80000余元,后梁某某报警至高安市汽运产业办,经过汽运产业办协调,梁某某被迫同意将货车卖掉后抵扣欠款,后彭某某表示该货车只卖了10万余元,抵扣欠款后只能给梁某某25000元车款,并要求梁某某签订赣C**656归胡某某公司的协议书,梁某某被迫同意,收到25000元微信转账后在协议书上签字。
此案中梁某某共支付车款26.6万元使用货车1年半左右,扣除合理费用(保险33177.61元,管理费1200元、资金占用费2064元、利息8256元),胡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96302.39元,未遂43879.68元。
17、2019年3月份,江西乐平司机被害人王某甲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24.8万元认购了一辆江淮格尔发货车(赣C**595)并陆续支付6万元首付款,剩余18.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后被迫又支付2万余元保险费。2019年4月8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218500元借款协议(分17个月还清,每月还款13527.44元),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一个月后彭某某打电话催还款,王某甲因无钱偿还按揭款要求退车,胡某某不同意,后2019年9月16日彭某某打电话给王某甲可以退车,目前该货车仍在王某甲手中。王某甲共支付79980元,胡某某、彭某某敲诈勒索未遂38013.5元。
18、2017年1月份,湖南司机被害人文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48.3万元认购了一辆解放挂车车头和罐车挂车(赣C**932车、赣C**42挂罐车)并陆续被迫支付15.65万元首付款,剩余32.65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7年2月25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422675元借款协议(分22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每月按期还款。在前一个月还了近2万元的情况下,2017年7月份,胡某某非法雇佣他人肆意到广东惠州市龙华县广大水泥厂将文某某车偷偷扣回。文某某只能到高安后找彭某某和胡某某,二人均不理文某某,文某某到高安后的第二天,就发现其车子车头不见了,文某某找到汽运产业办投诉,反映未得到解决只能回湖南。2017年9月18日赣C49932车头被胡某某公司以348800元卖给江西奉新的被害人涂某甲。此案中文某某经营货车六个月支付车款267472元就钱车两空,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9334.08元,管理费600元、资金占用费9795元、利息19590元),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敲诈既遂228153.23元,未遂352861.19元。
19、2017年9月份,江西奉新司机被害人涂某甲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套路诱骗下,被害人以38.38万元认购了一辆货车(车头系文某某被扣的解放挂车车头赣C**932,车尾赣C**13挂)并陆续被迫支付5万元首付款,剩余33.3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7年2月25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387384元借款协议(分27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每月按期还款,现车辆在涂某甲手中,涂某甲共付了399314元购车款现要求过户。此案中涂某甲被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敲诈勒索未遂金额88051.68元。
20、2017年12月份,安徽司机被害人戴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18.6万元认购了一辆货车(赣C**385)并陆续被迫支付8万元首付款,剩余10.6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2017年12月25日,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198114元借款协议(分19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并按期还款至2018年6月份。2018年6月7日胡某某非法雇佣冷某某肆意扣车,冷某某又纠集谢某甲、冷某甲,并伙同胡某某从浙江省义乌市至金华市的快速路上将车偷偷扣回高安。公司扣车后,胡某某打电话给戴某某说车仍在金华,让戴某某转账15000元公司就还车。在戴某某给胡某某转账15000元后,胡某某又说车子已开回高安,要戴某某到高安来接受处理。在戴某某到高安后,胡某某又说再交20000元才能拿车走。在已为该车支付大额款项后,戴某某只能再次转账20000元给胡某某,接着胡某某又以需支付扣车费为由,让戴某某再交10000元钱。被逼无奈的戴某某再次妥协,并支付了10000元扣车费,才将车拿到手。在按期还款至2018年12月份,胡某某又非法雇佣冷某某肆意扣车,冷某某纠集冷某甲、胡某乙到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区金磐机电厂门口将车扣回高安。戴某某联系胡某某,胡某某却拒绝接听戴某某的电话。在经历第一次扣车后,戴某某深知胡某某的套路,便不敢再联系公司领车。
此案中戴某某经营货车1年左右支付车款191735元后钱车两空,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保险30035.35元,管理费1200元、资金占用费3180元、利息12720元),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冷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44600元,未遂123880.31元。
21、2017年2月份,广西司机被害人吴某乙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33万元认购了一辆货车(赣C**293)并陆续被迫支付8万元首付款,剩余25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后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316304元借款协议(分20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并按期还款至2018年5月份。2018年6月23日,胡某某非法雇佣冷某某,冷某某纠集他人到佛山市高明区大北农饲料公司门口将车扣回高安。吴某乙联系公司彭某某,彭某某要挟吴某乙先打20000元,就可以还车。吴某乙转账20000元后,车并没有还给吴某乙,彭某某又让吴某乙转30000元过去,在吴某乙借到钱后分几次将30000元转账给了彭某某。后彭某某再次要吴某乙转账30000元过去,吴某乙看到已经打了50000元给胡某某公司,公司仍没有还车深知公司不会将车归还,后不敢再去找公司。现该车已被公司卖给荣树伟使用。
此案中吴某乙经营货车1年支付车款243100元(保险自购),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管理费2400元、资金占用费7500元、利息30000元),胡某某、彭某某、冷某某敲诈勒索既遂203200元,未遂164475.68元。
22、2016年10月份,安徽司机查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诱骗介绍下,被害人以32.93万元认购了一辆货车(赣C**205,赣C**51挂)并陆续被迫支付11.5万元首付款,剩余21.43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后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262894元借款协议(分20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在被公司套路后,开回去的车子经常要维修,根本无法经营,没钱的查某某知道公司会来扣车,便每天在车上睡觉。在第一个月未还款后,便被彭某某纠集他人扣过两次,但都因查某某在车上睡,未能扣走。2017年5月彭某某代表胡某某公司以虚增的借款金额262894元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及财产保全,法院判决查某某败诉后,2017年11月份胡某某、彭某某纠集曹某某、郑某某将车扣回。
此案中查某某共支付车款148769元后车钱两空,并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除去被害人使用车辆正常费用,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敲诈既遂129330.68元,未遂258844.06元。
23、2015年5月份,河南司机岳某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逼迫介绍下,被害人以39.56万元认购了一辆货车(赣C**897,赣C**37挂)并陆续被迫支付9万元首付款,剩余30.56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后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325792元借款协议(分20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并按期还款至2018年11月份,无法继续经营的岳某某,无力承担巨额的按揭款,想通过公司卖掉该车,胡某某则要求岳某某必须将车开回高安处理,不然就安排人去扣车,并让岳某某支付十万元费用。被吓到的岳某某只能乖乖自己将车送回公司,并空手离开。后岳某某一直催问车辆情况,公司胡某某根本不予理睬,至今被害人岳某某不知车辆情况。岳某某共计向公司支付的445182元最终钱车两空,除去必要费用(保险费36047.88元、管理费4000元、资金占用费9168元、利息61120元)。此案中,岳某某被胡某某、彭某某敲诈勒索既遂334846.12元。
24、2018年8月份,江西修水司机被害人王某乙、王某某父子来到胡某某公司购买货车。在胡某某、彭某某的套路诱骗、逼迫介绍下,被害人以14.8万元认购了一辆货车(赣C**996,该车系胡某某从被害人罗某某手中扣回的车)并陆续被迫支付8万元首付款,剩余6.8万元向胡某某公司借款。后彭某某拿出包含虚增费用的本金总额为8.4万元借款协议(分20个月还清),以及不合理的空白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2万元欠条,以如不签则交的钱不退为由要挟被害人签订,且相关协议不给被害人一份。被害人明知虚增费用不合理但受要挟只能被迫签订,将货车开回经营并按期还款至2019年2月份。因为货车出事故未能还款,2019年9月彭某某代表胡某某公司委托扣车人员刘某某办理诉讼保全手续,刘某某在明知胡某某公司不按正常合法标准收费、会向外地司机敲诈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垫付相关费用以虚增的借款协议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后彭某某纠集刘某某等人去修水县将车扣回了高安,王某某打电话联系彭某某,彭某某先让王某某支付了6000元修车钱。并以撤诉要挟王某某索要8万元,王某某明知费用过高但怕败诉影响儿子诚信记录,被迫支付8万元,公司才从法院撤诉,王某某领回被扣的车辆。后彭某某支付刘某某报酬和垫付款项共2.4万元。此案中王某某共支付车款183800元将该货车买下,胡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8374元。
2诈骗犯罪事实
2017年9月20日,赣州市安远县司机卢某某到高安买水泥罐车回去经营。9月22日在**公司门口看到一辆水泥罐车比较合适,就拨打了水泥罐车上面胡某某的电话。后胡某某约卢某某等在**公司内洽谈车辆购买事项,卢某某询问车子是否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在得到胡某某承诺购车后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卢某某等人与胡某某谈价但没有谈好,后由曹某某(与卢某某是老乡)做中间人与卢某某谈价,最后谈好86800元购买这辆水泥罐车,并保证该水泥罐车能够提档过户,可以不挂靠公司。胡某某则要求卢某某交付30000元订金。胡某某收到卢某某的订金后,向卢某某写了一张30000元收条。为使非法利益最大化,胡某某、曹某某否认之前承诺的可以不挂靠公司,胡某某故意用小字体在收条上注明该车必须挂靠在**公司名下,卢某某发现后,当天下午卢某某等三人到**公司找胡某某,胡某某告知卢某某等人买车后车子必须挂靠在**公司名下,拒绝卢某某提档过户的要求,卢某某听到胡某某说车子不能过户,发现被胡某某欺骗,决定不到胡某某公司买车,并要胡某某退回已经交纳的订金。胡某某以交订金后不退为由,拒绝退款给卢某某。后卢某某向高安市汽运产业派出所、高安市汽运产业管委会反映,并多次要求退还订金,胡某某等仍拒绝退还。2017年11月胡某某等人迫于汽运产业派出所、高安市汽运产业管委会的强大压力下,才安排彭某某将收取的30000元订金打入了汽运管委会公账户,通过汽运产业管委会将30000元订金归还给了卢某某。此案中,卢某某被胡某某、曹某某诈骗既遂30000元,后被迫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购买货车签订的套路协议、合同、欠条等;各被害人、胡某某、彭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冷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彭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二手货车按揭贷款的形式,采取套路贷的手段,诱骗、逼迫被害人通过其介绍或在其公司购买货车,要挟被害人签订含虚增费用的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非法雇佣他人随意扣押被害人货车,索要钱财或非法变卖车辆,多次敲诈勒索,其中胡某某敲诈24次既遂3484373.52元,未遂2873323.54元;彭某某参与敲诈23次既遂3482373.52元,未遂2873323.54元;曹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1次既遂1967218.09元,未遂2104241.3元;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冷某某、刘某某作为职业扣车人员明知胡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仍接受其雇佣为其提供帮助,分别纠集多人多次采用强行、趁被害人不在等非法手段扣车赚取费用;其中郑某某非法参与扣车八次,成功七次九辆、未成功一次一辆,参与敲诈既遂1572960.57元,未遂1405859.83元;高某某参与扣车四次,其中成功三次五辆,未成功一次一辆,参与敲诈既遂737361.05元,未遂571331.96元;冷某某参与扣车九次,成功七次七辆,未成功两次两辆,参与敲诈既遂556322.19元,未遂392434.87元;刘某某参与扣车三次,成功一次一辆,未成功两次一辆,参与敲诈勒索既遂18374元,未遂98289.41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纠集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某某3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曹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冷某某、刘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运输业的外地司机,严重扰乱了高安二手车交易的正常秩序,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其中胡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犯罪集团所有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彭某某是重要成员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曹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冷某某、刘某某属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附件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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