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发现其朋友即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内有余额2万余元,遂起意盗窃其微信内的钱。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蓝思科技公司的宿舍内,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偷看发送到被害人黄某某手机上的验证码,以验证码的方式成功登陆被害人黄某某昵称为“向*”的微信,并修改了其微信密码。当日下午,当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其微信不能登陆时,被告人胡某某假意告诉被害人黄某某进行申诉,在被害人黄某某进行申诉时偷看获取其微信支付密码。而后,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14时许、8月13日0时许两次登陆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并先后分十次从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内以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其自己使用的微信昵称为“故事**”和“莉*”的两个微信账号共计转入20100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9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共计20100元,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红包记录照片、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
2020年10月16日
附: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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