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工作单位浏阳市**区**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浏阳市**区**栋**。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05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6月0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以帮被害人办理信用卡或贷款,提供业务咨询需要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为由,盗得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及绑定的银行卡账号、验证码等相关信息资料,再利用该信息在自己的手机上以被害人的名义注册或登录被害人的支付宝,并利用被害人完成人脸识别或实名认证,从而成功登录被害人支付宝,并将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该支付宝。在获悉被害人均系本市****有限公司职工,每月15日结算工资的情况下,继而于2020年5月16日用自己的手机先后登录4名被害人的支付宝,将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充值到被害人的支付宝,再将该笔资金转至自己的支付宝或将钱直接转给他人,并将相关支付宝注销,将相关记录删除,共计盗得人民币177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4日,被害人邓某某到浏阳市**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被告人胡某某用上述方法获得了被害人邓某某支付宝的登录密码,并于2020年5月16日上午11时许登录被害人邓某某的支付宝,分7次从被害人邓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尾号为****的中国银行卡上充值5000元到该支付宝,后将该笔资金转出;
2、2020年5月10日左右,被害人邹某某到浏阳市**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被告人胡某某以上述方法获得被害人邹某某支付宝的登录密码,并于2020年5月16日1时45分许登录被害人邹某某的支付宝,分5次从被害人邹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尾号为5***的中国银行卡上充值3800元到该支付宝,后将该笔资金转出;
3、2020年5月12日左右,被害人肖某某到浏阳市**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还花呗事宜,被告人胡某某用上述方法获得了被害人肖某某支付宝的登录密码,并于2020年5月16日3时许登录被害人肖某某的支付宝,分三次从被害人肖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尾号为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充值3500元到该支付宝,后将该笔资金转出;
4、2020年5月14日,被害人黄某某到浏阳市**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小额贷款业务,被告人胡某某用上述方法获得了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宝的登录密码,并于2020年5月16日凌晨,登录被害人黄某某的支付宝,分三次从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尾号为8***的中信银行卡上充值5400元到该支付宝,后将该笔资金转出。
被告人胡某某将所盗得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此前其欠万某某、丁某某、胡某甲、许某某、彭某某等人的欠款。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邓某某、邹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经济损失5500元、3800元、3500元、5400元,上述4名被害人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手机信息截图、取证情况说明、还款记录截图、照片、谅解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彭某某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邹某某、肖某某、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
2020年8月20日
附: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