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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灌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灌云县**镇老凤祥店门口,将邵某某停放在此处轿车(车未上锁)内副驾驶箱子里的40000元人民币偷走。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丞证言;

3.​ 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76137****;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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