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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南充市顺庆区合众街18号,从被害人杨某某挎包里扒窃一部华为Mate 30 pro 5G手机,随后被告人胡某某从顺庆区合众街对面三公巷逃离现场,后在顺庆区人民中路将该手机卖给了一个收二手的男子,经南充市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71元,案发后,胡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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