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7年7月9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62330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古县渡镇牌楼里村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楼**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1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1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余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天武胡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3许,被告人胡天武胡某某窜至乐平市南门水务局附近,盗窃受害人赵雪荣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无牌白色“江南才子”牌两轮电动车。经乐平市发改委价格鉴定部门鉴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229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赵雪荣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天武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天武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天武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天武胡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天武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婧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天武胡某某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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