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2019年10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途经东升镇开往小榄车站的**号公交车内,通过割破被害人冯某严右后裤袋窃取财物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冯某严现金人民币3800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10月6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处的长途大巴上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