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3********,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将本案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驾驶云JAR***轿车载着其妻子普某某和儿子胡某乙从思茅区出发,前往江城县购买毒品。思茅区禁毒民警根据线索,在227国道(思江公路)3468公里+100米处设卡查缉,当日14时许,当胡某某驾驶云JAR***轿车从江城县返回时,被民警在查缉点查获,当场从被告人胡某某放置在该车驾驶位坐垫下的一双黑色休闲鞋中分别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共2包,其中,毒品海洛因净重60.4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5.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某户口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称检定证书、鉴定文书(普公司鉴[2020]496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封装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情况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共计136.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7页,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毒品甲基苯丙胺75.54克、海洛因60.47克、胡某某的休闲鞋、别克轿车、行驶证、OPPO手机1部等涉案财物扣押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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