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冀南新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王某甲(已判)登记设立河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对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自2017年下半年,杨某某(已判)向王某甲提供多名被害人在工商银行分期贷款购车的相关还款信息,由王某甲安排人员以处理贷款逾期为由,采用骗取、偷开、强开车辆等方式将被害人车辆扣留,并以不交纳违约金将收回、变卖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解押费、停车费等高额费用,所得款项由杨某某、王某甲按约定分成。
1.2017年12月23日中午,姚某某、胡某某等人驾车到肥乡区东旧店乡某某村,以查看被害人张某甲分期付款购买的悦达起亚K2轿车(牌照号为冀D**)车况为由,将其车开走后扣押。后被害人在某某公司向王某乙缴纳9000元后将被扣车辆开回。
2.2017年12月29日下午,昱邦公司姚某某、王某乙、胡某某驾车到广平县某某乡某某村张某乙家,以查看被害人分期付款购买的北京现代瑞纳汽车(牌照号为冀D**)车况为由,将该车钥匙骗出后由王某乙将车开回昱邦公司。姚某某、胡某某在离开时遭到张某乙家人的阻拦,所驾驶的车辆被张某乙家人扣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车辆购买手续、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张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胡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章勤
检察官助理:张珍珍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九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