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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6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现住温州市鹿城区**街道**住宅区**栋**室。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2月被免于起诉;因复吸毒品,于1997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与被害人杨某某在瑞安市东山街道咿加咿一号店门口路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主要损伤为眼部、唇部、右肘部软组织擦挫伤,右侧第8、9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同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7661****。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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