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街道**小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县沭城街道盛源华庭小区南门门前与陈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引起相互厮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戳陈某某,致其左胸膈肌破裂,已构成重伤二级,并致其左上臂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家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沭阳仁慈医院病历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高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 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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