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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5********,小学文化程度,住济南市章某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到达济南市章某区**建工工地打工,在大门处欲将所骑电动自行车推进大门,被工地保安人员沈某某阻拦。胡某某遂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冲突,用拳头殴打沈某某面部,致使沈某某两枚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颌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95313****)。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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