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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未被羁押,于同年6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民权县**工地承建7#、8#、9#、10#楼的二次结构工程期间,在发包方蒋某某、崔某某已按工程节点足额发放工程款的情况下,其先后拖欠袁某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472806.8元。民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向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支付工人工资。后胡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蒋某某、崔某某、伏某某等证言;3.胡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民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相关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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