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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路**号**幢**室,现住绍兴市柯桥区**金柯**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晓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和2020年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6日和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0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人胡某某及绍兴县**针织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绍兴县**针织有限公司归还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人民币690.9878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人胡某某在8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3月2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就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诉被告人胡某某及绍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浙06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绍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归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人胡某某在4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胡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胡某某在其控制下金融机构账户内可支配钱款累计人民币7万元用于归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之债,导致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万兴庄园20幢内被警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送达证、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送达证、执行裁定书、银行账单、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收条、领取公司备用金、报销凭证、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裘某某、毛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7352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三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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