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21时至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一出租房附近及村内一麻辣烫店内,采用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式,从刘某某(男,20周岁,山西省人)处劫取人民币五十元、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酷比魔方电脑一台、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三星手机、平板电脑已发还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申请、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楚某某、孙某某、桑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锫锫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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