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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8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成为“**游戏平台”游戏推广员。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为获取更多的收益,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在**聊天工具中建群召集参赌人员,参赌人员在群中组局麻将摸子或河龙,后到胡某某建立的茶馆中赌博,完成一局赌博活动后,到群中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经查,参赌人员通过申请并得到胡某某的许可后可进入茶馆赌博,在茶馆内赌博需要消耗亲友卡,亲友卡需要充值获取,胡某某作为游戏推广员能获得其所建茶馆内人员亲友卡消耗金额的50%获利。在此期间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整个茶馆充值金额为44977.6元,胡某某个人获利金额为22488.8元,其中3200元许因被抓未提现至银行卡。

2019年7月22日,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截图、说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思锭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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