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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现租住株洲市芦淞区**栋**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APP软件在网络上组建“李李群”,累计吸引270余人加入。被告人胡某某在一款名为“**”棋牌APP软件注册建立俱乐部,将“李李群”内人员加入该俱乐部,之后购买“元宝”供俱乐部成员以字牌、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某管理“李李群”并在群内结算赌资,每场抽取3元台费。经统计,被告人胡某某共抽头获利114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群成员统计信息表、提现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灿云

检察官助理:蒋春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含光盘一张);

3.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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