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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巷**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到本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租借给他人使用。后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该卡接收被害人朱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15万元;接收被害人陈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5万元;接收被害人伍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1万元;接收被害人刘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20.1898万元;接收被害人蔡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2万元;接收被害人代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2万元;接收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资金合计人民币55.1898万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朱某某等六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相关书证、物证;5.视听资料;6.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靖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5张。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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