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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因修筑衡西快线的需要,衡阳县人民政府在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启动征收集体土地计划。胡某某家的房屋坐落在衡西快线主干道上,被纳入征收范围,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其拟被征收的土地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就行了调查取证并进行了公证,准备按面积和补偿标准对胡某某家进行补偿。项目协调专班多次做胡某某工作要其搬迁,但因胡某某要价过高,没有达成协议。2014年10月29日,衡阳县人民政府向胡某某夫妇发出(2014)蒸政通33号《土地征收通告》,2015年1月2日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将胡某某家应领取的房屋补偿费过渡安置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共计313420元以其夫万某某的名义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将存单交给了万某某,但胡某某以补偿土地面积有误、补偿偏低为由拒不搬迁。2015年2月12日,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向胡某某送达本局(2015)01号蒸国土资限决字《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胡某某不服,向衡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衡阳县人民政府维持了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决定。胡某某又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局的决定,衡阳县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衡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胡某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16年9月9日其房屋被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撤除。胡某某从2016年10月开始数次非法越级上访,不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核复查,数次进京在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拒绝西渡镇人民政府提出对其补偿的方案。胡某某在非访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涉嫌犯罪,主要事实有: 

1.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5日,胡某某滞京达一个半月,在此期间,她在国家信访局接待五处来访接待司和领导那里闹访缠访,重复登记9次。其中8月1日,胡某某在中南海非法上访时被当地警方查控,并被送至北京**庄接济服务中心。8月4日,西渡镇政府干部易某甲、易某乙、旷某某三人把胡某某接到北京豫东宾馆做工作,要她跟他们一起回家,但胡某某以在上访期间欠了别人2500元钱(其中欠一个北方女的1500元,郭奇利1000元)为由,以不还清欠款就不跟他们回家相要挟,向易某甲强行索要2500元钱。

2.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5日,胡某某赴京越级上访,在国家信访局接待五处来访接待司重复登记3次。11月5日,西渡镇政府干部龙某某、温某某、唐某某、易某甲等人在北京徽都宾馆5006号房做胡某某的工作,要她跟他们回家,胡某某以要1200元钱上访费为由,以不给她1200元钱就不跟他们回家相要挟,向龙某某强行索要12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来访登记情况表和来访记录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向干部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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