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晚,李某(已起诉)与黄某某等人酒后在勉县****歌城消费,期间李某某因接到被害人曾某打来的电话索要债务发生争吵,二人相约到勉县**酒店附近见面商议。此后,李某分别打电话给汉中的周某(另案处理),勉县的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称自己有事情,需带人过来帮忙。周某、李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互相邀约在汉台区**大酒店附近集结,驾驶多辆汽车由汉台区经十天高速,从勉县北出口驶出。在勉县*收费站附近,周某等人重新安排了部分人员座次,并从不同车辆的后备箱中取出准备好的砍刀、棍棒等工具,而后前往勉县**酒店附近。杨某某等人在李某的安排下和周某等人接头后到达**酒店附近,并从不同车辆上取出砍刀、棍棒等工具。2019年2月17日23时15分左右,李某纠集周某、杨某某等数十人在**酒店附近,因被害人曾某暂未到场,李某安排现场人员在车上等待。23时30分许,曾某驾驶一辆白色三菱越野车到达现场下车,李某与曾某交谈发生争吵,此时李某一方所纠集的胡某某等人向二人身边聚集。李某在与曾某交谈过程中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军刺,朝曾某头部挥砍一刀、身上挥打几刀。后李某将军刺递给身边的袁某,并将袁某手中的棍棒拿到手,再次用棍棒殴打曾某数下。因曾某单独一人,且李某称要自己动手,故胡某某等数十人未动手殴打曾某,而在一旁为李某助威、撑场面。曾某逃脱后,李某某、胡某某等人持刀、棒打砸曾某的白色三菱越野车,赵某某(另案处理)持棒追打曾某,在追打过程中朝曾某背部挥打数下,后未追上。曾某逃离现场后,联系其朋友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电话报警。
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曾某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额部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勉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曾某被损坏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进行鉴定,三菱牌CFA2031H小型汽车损坏部件的损失价格为12000元。
2017年8月中旬,周某在汉中市汉台区石马坡**酒店里支锅赌博盈利。其听闻邱某也在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与天台路十字**茶楼内使用龙虎扑克桌支锅赌博(当时邱某已将**茶楼转让给朋友陈某经营),认为邱某抢了自己赌场生意,怀恨在心。2017年8月底的一晚,周某在**酒店房间内,纠集杨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对在场人员称“邱某在**茶楼里开的赌博摊摊把我生意抢了,你们敢不敢去把**茶楼砸了”等,杨某、张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等人回答“敢”。当日晚20时许,杨某、张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等人分别电话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汉台区天台路黄家塘涵洞附近的公路边田某某从车上取下事先准备好的洋镐把分发给李某某等人,后李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持洋镐把进入**茶楼,将正在打麻将的客人赶走,并对茶楼内的麻将桌等物品打砸,造成**茶楼内的三张麻将桌、三盏灯、一张德州扑克桌和一台电视机等物品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浩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他人纠集下,结伙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新建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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