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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失火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盘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8日10时到盘州市**乡**村白坟脑顶山上自家地里烧树枝引发森林火灾,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师检验,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4亩,荒山8亩,有林地面积76亩(其中用材林地31亩,未成林造林地45亩)。烧毁林木树种为杉木、板栗。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次森林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7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彭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书:盘州市自然资源检字{2020}25001号;6、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20}53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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