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62****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三环东路长水路口,碰撞道路隔离花坛及指示标志。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后被交警查获。
经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陈婷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方式1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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