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泗阳县**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及暂扣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N8****小型轿车沿泗阳县沭泗线行驶至庄滩闸北首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0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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