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3时2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冀F****U号白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中间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强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322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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