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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胡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溧阳市**镇**公园自己的水泥船上,户籍地为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11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42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DW****正三轮摩托车,沿溧阳市上黄镇曙猿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桥西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胡某某提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溧阳市**镇**公园自己的水泥船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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