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9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于2012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予以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6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镇雄县**镇**街上陈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街上行驶,行驶至**街上申某某家门口时,与申某某产生冲突,后群众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将胡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将其带到镇雄县人民医院抽血。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助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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