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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委**房组**号,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白济汛派出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维西县城驶往***方向,18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白兰线(***路段)时,与处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对向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处某某向维西县公安局白济汛派出所报警,并将胡某某送至维西县人民医院治疗。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胡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63.63mg/100ml(乙醇/血),处某某血液中不含乙醇成分。2020年5月14日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胡某某负全部责任,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处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胡某某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医院等待,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和  康

检察官助理:施双玉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000元),联系电话1361887****。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卷共71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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