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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派出所,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汾河路与东二路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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