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冀C*****吉利牌小型轿车沿三抚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卢龙县**镇**村时,因其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路西侧被害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胡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驶机动车逃逸。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卢龙县医院诊断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火化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刘某甲、田某某、刘某乙、王某乙、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悔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昊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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