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苏B*****号轿车,沿来安县涧来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涧来路42KM+100M处,撞到前向驾驶拖拉机的被害人储某某,致储某某受伤,储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补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补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豪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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