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载邓某甲、邓某乙、蔡某某沿昆明市呈贡区三铝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至松茂水库K11+500M处时,车辆向右驶出路外并坠入山沟,致邓某乙、蔡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邓某甲受伤,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经鉴定,邓某乙、蔡某某均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某、邓某甲伤情均达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尸表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18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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