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赖某某、刘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Jjiangi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胡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5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村**号,现住瑞金市象湖镇**路**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居委会**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被告人无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本案犯罪地及被告人居住地均在瑞金市,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刘某某,接受廖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收取廖某某支付的投标费用,以各自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项目开标,在开标过程中根据廖某某提供的报价参与投标,帮助廖某某的瑞金市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承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廖某某获悉瑞金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工程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招标,项目估算价4200万元,该项目计划邀请三家瑞金本地公司和赣州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工程AB库信用承包商中选择三家公司共计6家公司现场开标,接受邀请参加开标的公司数量至少要达到3家才符合程序。甲公司为被邀请的三家瑞金本地公司之一,廖某某想承建该项目,遂联系接到邀请的三家瑞金本地中的瑞金市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和瑞金市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询问对方是否会接受邀请参加该项目的开标,两人均表示因公司实力不足不打算响应邀请。廖某某分析被邀请的外地公司可能不会接受邀请参加开标,丙公司和乙公司都不参加,该项目就达不到开标要求,其便请求胡某某、刘某某接受邀请参加该项目的开标,并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串通报价的方式配合甲公司投标,投标保证金均由廖某某负责,承诺支付开标费用1万元,两人便同意了廖某某的请求。现场参加开标的公司只有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刘某某和胡某某按照廖某某提供的数据报价投标,最后由甲公司中标该项目。开标前,廖某某向刘某某、胡某某各支付了1万元开标费用。

2.2018年9月,廖某某获悉瑞金宾馆周边区域改造项目正在进行招投标,招标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招标,工程总投资5600万元,计划邀请瑞金市本地注册二级以上房屋施工企业作为竞争性谈判对象,甲公司为受邀对象之一。廖某某联系有资质参加投标的丙公司胡某某和江西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董事长赖某某,询问对方是否会接受邀请参加开标,两人均表示不接受邀请。因瑞金市本地注册的二级以上资质公司只有5家,如果这两家公司不参加开标,很可能会因为参加开标公司数量达不到开标要求而流标,廖某某便请求这两家公司接受邀请参加该项目的开标,并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串通报价的方式配合廖某某的甲公司投标,承诺支付开标费用5万元,两人便同意了廖某某的请求。现场参加开标的只有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胡某某、赖某某按照廖某某提供的数据报价投标,最后由甲公司中标该项目。开标前,廖某某向胡某某、赖某某各支付了开标费用5万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刘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投案。三人均已全部退赃,其中胡某某退赃人民币6万元,赖某某退赃人民币5万元,刘某某退赃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刘某某接受廖某某的请求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犯、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振瑞

2020年93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