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大学毕业,案发前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 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办****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栋**。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2********,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办***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路**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被告人王某某为****公司财务。该公司虚构所谓的“**正通版通”项目,在公司前台用四个玻璃柜展览出四个红色钧官窑,通过朋友推荐、投资项目说明会的方式向公众假称,其公司准备购买价值14.8亿的共和国钧官窑,且已经向深圳市文交所提供鉴定评估报告,预计于2019年1月份正式在文交所上线交易。该公司同时找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正通APP, 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通过该APP以发行**正通版通积分的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经统计,从2018年10月份开始直至案发,共集资487余万元民币。后因**正通版通项目并未在文交所上线运营,被告人胡某某又假称按照文交所的要求需要修改商业模式,**正通项目延迟到6月份上线,部分客户始觉被骗要求退款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钧官窑瓷瓶一个、手机两部,戴尔一体机一台,鼠标一个,键盘一个,收据六本,**正通认购确认单八十四份;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宁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红色钧官窑瓷瓶一个、手机两部,戴尔一体机一台,鼠标一个,键盘一个,收据六本,**正通认购确认单八十四份已被缴获并暂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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