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10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0********,**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经人介绍来到南昌市帮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承诺相应的报酬。为获取报酬,二人乘车抵达南昌市在接应人员的安排下,在红谷滩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单独或互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方式办理了南昌刨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宣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昌梅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宾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对公账户。二人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接应人员后离开南昌市。
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5日晚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该镇**路**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企业信息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况太兴
检察官助理:揭 然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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