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20〕6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9664C,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路。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深圳市*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电话138*******。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深圳市*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6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4月22日被拘传、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4月22日被拘传、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社区**路**号**室,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社区**路**号**室,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云浮市**石材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洪某甲、邓某某、黄某某、叶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深圳市*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胡某某,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管理、报关代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等。
2012年开始,被告单位深圳市*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管理下,向国内石材加工企业承揽进口业务,以“全包价格”等方式为国内客户提供运输、代理报关、对外付汇等服务,先后为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叶某甲、被告人洪某甲、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陈某某以及云浮市云城区**石材销售部、云浮市**石材实业有限公司、云浮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云浮市**石材有限公司(已判决)等客户代理进口大理石荒料,被告人胡某某指示*甲公司的员工制作虚假成交价格的报关资料、交给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合计358763770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799404.12元。
2013-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云浮市云城区石材厂期间,将其以180-400美元/吨的价格向土耳其、希腊等国供应商采购的大理石,以“全包价格”的方式委托*甲公司代理进口、合计进口大理石8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0610.55元。
2014年,被告人叶某甲在经营云浮市云城区**石材厂期间,将其以200-400欧元/吨的价格向意大利等国供应商采购的大理石,以“全包价格”的方式委托*甲公司代理进口、合计进口大理石21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24100.34元。
2014-2015年,被告人洪某甲、邓某某在共同经营云浮市云城区河口*丙石材厂期间,将以250-935欧元/立方米的价格向希腊等国供应商采购的大理石,以“全包价格”的方式委托*甲公司代理进口、合计进口大理石9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44304.96元。
2014-2016年,被告人刘某乙、陈某某在共同经营云浮市云城区河口*丁石材厂期间,将以180-350美元/吨的价格向土耳其等国供应商采购的大理石,以“全包价格”的方式委托*甲公司代理进口、合计进口大理石25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100299.25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州海关缉私局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天眼查工商信息、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刘某丙、谭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万某某、何某某、童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洪某甲、邓某某、黄某某、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广州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5.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提供的邮件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全包价格”代理被告人刘某乙、陈某某、洪某甲、邓某某、黄某某、叶某甲进口大理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刘某乙、陈某某、洪某甲、邓某某以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价格委托被告单位、被告人胡某某代理进口大理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黄某某、叶某甲以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价格委托被告单位、被告人胡某某代理进口大理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华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陈某某、洪某甲、邓某某、叶某甲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光盘3张、U盘3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电脑主机、苹果手机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叶某甲退缴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洪某甲、邓某某退缴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刘某乙、陈某某退缴人民币1101000元现存广州海关缉私局;被告人刘某乙退缴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缴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洪某甲退缴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邓某某退缴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叶某甲退缴人民币224100.34元现存本院。广州市海关缉私局冻结了谭某乙账户人民币164271.56元、胡某某账户人民币38046.46元、赖某某贵账户人民币446417.74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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