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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5月20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办事处南白社区东大街巷道内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贵CF****号东风面包车尾门拉开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个黑色肩包和15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黑色肩包和1500元现金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物证;2.诉讼文书、前科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小军

检察官助理:杨欣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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