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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2000********,汉族,高中文化,系**酒吧营销人员,住姑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两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3月5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6月1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又因涉嫌盗窃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常熟市、昆山市多次、流窜盗窃作案9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195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公寓**栋大厅宿管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上的一个快递包裹,内有三瓶香水。

2、2020年3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公寓院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冯某某价值人民币800元未上锁的蓝色台铃牌踏板电瓶车1辆。

3、2020年3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宾馆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戴某某的小猴子牌改装电瓶车1辆。

4、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刺青二楼南面房间内,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黑色苹果7plus 1部、窃得高某某价值人民币1850元的白色苹果牌第六代IPAD 1台。

5、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酒吧内,以借用手机联系朋友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蓝色华为nova-5G手机1部。

6、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新天地**酒吧门口路边,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甲黑色腾羚牌电瓶车1辆。

7、2020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常熟市**街道**北路**号楼道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价值人民币1555元的粉色锡宝牌电瓶车1辆。

8、2020年5月6日晚,被害人马某某带被告人胡某某至常熟市**街道**号公馆****室内留宿,胡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850元的黑色华为P30pro手机1部。

9、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昆山市****超市北边的**商贸街西边停车场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儒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黑色“BWS”牌踏板电瓶车1辆。

被告人胡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第1、2、5、6笔盗窃中被盗物品均已灭失。第3、4、7、8、9笔盗窃中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灭失,被害人损失未得到完全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责令退赔。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爱琴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扣押款物情况:本案中第3笔盗窃中部分销赃款150被扣押。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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