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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居无定所(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年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至7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奉节县城内先后三次使用起子撬碎玻璃的方式,进入车内盗窃现金、香烟等财物,共价值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到奉节县永安街道香山社区办公室外,利用起子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窗玻璃撬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取得现金人民币60元;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前往市政园林局至锦绣园公路路边,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0余元和一包黄金叶香烟到盗走,经奉节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5元。

2.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到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停车场,利用起子将被害人冉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窗撬碎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能盗取财物;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前往奉节县巴蜀花园A区至下王家坪的公路拐弯处,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某停在路边的汽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

3.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到奉节县永安街道巴蜀花园A区后门,利用起子分别将被害人丁某某和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的车窗撬碎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并从苏某某的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王者骄傲”香烟1包、手电1个,经奉节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前往巴蜀花园至民丰小区岔路公路旁,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廖某某的车内盗窃,未能取得财物;又前往民丰小区至高架桥路段,以同样的手法对被害人吴某某、岳某某、魏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和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汽车实施盗窃,并从被害人魏某某汽车内盗窃得人民币30余元、黄金叶“小目标”香烟1包,从被害人何某某车内盗得三个红包,共计现金人民币500元和雨伞1把,经奉节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步云街3号“有祥健泉宾馆”内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轨迹图及监控截图;

2.被害人邹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冉某某、丁某某、苏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岳某某、魏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帮凤

检察官助理:何文博

2020年9月23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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